2014年4月1日 星期二

誰可以轉用你的網路意見?

章忠信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

當「反服貿」及「反反服貿」的意見在網路上相互交鋒,除了刪除理念嚴重相左的臉友,還可能針對正反意見進行支持與反對之討論,甚至於遇到具代表性的好文或爛文,也會直接轉貼。最近,一位在臉書上發文的臉友,發現他的文章被與他立場嚴重對立的電子媒體轉貼,造成與他立場相同者對他的誤解,同時又引來一群與他立場相左者的全力撻伐,變得裡外不是人,這當中就涉及著作權的議題。


「授權利用」是著作權法關於著作利用的基本原則,不過,著作權法也關切公眾接觸資訊的基本權益之保護。因此,在保護著作權之餘,著作權法同時規範了「合理使用(fair use)」原則,只要在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五條所允許的範圍內,都可以不必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自由利用他人的著作。當然,為了尊重原作者,也為了方便讀者可以進一步瀏覽原著作的全貌,第六十四條並進一步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還是應該以合理的方式註明原著作之出處,以供查考。


關於引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這項引用可以是對他人著作的部分引用,也可以是全部引用,只要是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的「合理範圍」,都可以為之。因為是「引用」,而不是單純使用,通常必須是要有自己的著作,再於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做為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以達相得益彰的效果。


此外,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還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這項規定純粹是從時事議題之資訊傳播角度而設的「合理使用」,所使用的對象限制在「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並且屬於「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而利用人則無資格限制,只要是利用在「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都不必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由於是著作權法所明文賦予廣大公眾的利用特權,著作財產權人甚至無權反對。


當然,著作權法在這條文加了一個「但書」,如果「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其他人就不能合理使用。這項「但書」是要讓著作財產權人在一開始發表著作時,必須及時做一個決定,要不要限制他人轉用。著作財產權人有機會在一開始發表著作時,決定限制他人轉用,一旦他沒有掌握這項時間點,機會就會稍縱即逝,事後要再限制,已經是覆水難收了。本案就是因為發文者在臉書沒有做禁止轉用的註記,媒體電子報的轉用就屬於「合理使用」,並不違法。


早在著作權法於九十二年修正,針對網路傳播科技而增訂賦予著作財產權人一項新的著作財產權,也就是「公開傳輸權」以前,第六十一條的「合理使用」主體及客體非常有限,能夠合理使用的主體只限制在「新聞紙、雜誌轉載或廣播或電視」,而能夠被合理使用的客體則僅限制在「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這項明文可以說純粹是屬於新聞同業間的轉用規範,而因為大家都是媒體專業領域工作者,所以除了都依「但書」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也礙於同業情誼及行規,甚少未經授權而直接轉用。


九十二年修正著作權法時,對應於著作財產權人新享有的網路「公開傳輸權」,也必須就其進行「合理使用」的限制。於是,一方面擴大這項「合理使用」的主體,不再限於「新聞紙、雜誌轉載或廣播或電視」,更及於任何使用網路之人,另一方面「合理使用」的客體也被廣泛擴大,不再限於「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更及於「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而由於在網路上發表意見者不再限於是專業的新聞媒體工作者,一般網友並不知道必須「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才能限制他人合理使用,於是,如果被他人轉貼至其他論壇,通常也只能徒呼負負,無可奈何。


網路活動強調自由,時事論述應該廣為流傳,著作權法呼應這個趨勢,開放「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可以被任何人「合理使用」,如果不想要讓自己在網路上的發言被不預期地轉用,千萬一定要在文末特別註記:「本文非經作者書面同意,禁止轉用」。


至於想要轉用網路上相關資訊,卻又因為作者禁止轉用的註記而被限制時,還有一個解決的方法,就是以「分享」功能或鏈結方式處理。這種將網友送往原發文處瀏覽內容的作法,因為不涉及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行為,就完全不必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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