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日 星期日

萬人要求Google 刪除過去

【聯合晚報╱編譯彭淮棟╱綜合報導】












Google依照歐盟法院的「被遺忘權」規定,推出讓用戶刪除個資的機制,提出要求者為數不少。 美聯社


Google上周五(30日)推出讓用戶行使「被遺忘權)(the right to be forgotton)的機制表格,結果1日公布了,當天就有1萬2000人填表,要Google將他們某些不想要人家知道的過去刪除。平均每7秒就有一人向Google提出這樣的要求。

倫敦《每日郵報》報導,希望刪除他們某段過去的人,預料將有相當多數是罪名成立的犯人,他們不希望雇主、客戶或他們交往的人曉得他的過去。


以歐盟法院 (EU Court of Justice,歐盟最高法院)上月13 日裁定搜尋引擎執行「被遺忘權」三天內所見的要求為例,在英國要求搜尋引擎隱去其過去者包括一個使用兒童色情資料罪名成立者、一個公職紀錄鴉鴉烏的政客,以及一個執業紀錄有爭議的醫師。


歐盟法院以個人有權利保護其個資為由裁定「被遺忘權」,當時即引起許多專家抨擊,指出今天網路已經有如全球集體記憶,此權如果落實,這集體記憶將變成選擇性的記憶,而且形同網路檢查,編輯、更改、刪除資訊。


維基百科創辦人維爾斯,則從另一角度表示,全球網路規模太大了,歐盟法院壓制資訊的企圖不會得逞。


維爾斯說:「他們檢查不到美國,這種事不會發生在這裡。世界上有很多搜尋引擎不在歐洲,不必須遵守這裁決。」


Google總部在加州,但歐盟法院裁定Google得視為歐洲組織,因為Google在歐盟國家有銷售處。


Google在5月13日當天表示對裁決「失望」,表示Google從來不刪用戶資料,「這麼做等於搞檢查制度」,Google只是為網路自由流通的資訊提供連線。


歐盟執委會在2012年就提出一個立法案,要給網路用戶「被遺忘權」,歐盟法院的上述裁決則起因於一個西班牙公民,網路用戶搜尋他的名字,出現一則結果,是西班牙某地區報紙有一則當地政府的拍賣廣告,拍賣他欠債而被查封的房子,他以那段過去令他臉上無光為由,告到歐盟法院。


該院裁定,用戶只要認為有關他的資訊「不充分、無關係、不再有關係,或過度」,得要求搜尋引擎刪除,不列入搜尋結果。







via UDN數位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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