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藝術家霍夫曼所設計,游遍世界各地的「黃色小鴨」,到了台灣特別出名,只因牠曾在台灣過於辛勞而「暴斃」,在陸地上休息一陣子,更差點變成「北京烤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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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黃色小鴨」在香港維多利亞港吸引數百萬人觀賞之後,臺灣各地方的政治人物也努力地東施效顰,先是基隆有「粉紅鎖管小醬」仿「黃色小鴨」行銷鎖管,後來新北市政府也在三重、永和地區推出大型「貴賓狗」和「山豬」的陸上公共造型藝術。這些做法只是凸顯一味的跟風與抄襲,不見任何創意。
「黃色小鴨」的設計,不是當前一般慶典所出現的塑膠灌風牌坊那麼簡單,隨便充氣就可以了。桃園新屋後湖塘的「黃色小鴨」,擅自任意在鴨身打洞排水,在體積龐大增加風阻而強化撕力,終於讓被打洞的「黃色小鴨」爆裂而「暴斃」。而緊急向高雄借來的「黃色小鴨」,因強風而暫駐在陸地上,完全沒有悠游水域的恬適優雅,也與霍夫曼的設計理念嚴重相違。
到了基隆,主事者為了要讓觀眾可以從各個角度欣賞到「黃色小鴨」,未經與霍夫曼協商,就任意設置旋轉平臺,要讓「黃色小鴨」可以360度旋轉,還說要添增報時設計,整點時會發出「呱!呱!呱!」的聲音。
「黃色小鴨」的設計及放置有其特殊的理念,關於擺設的水域地點、角度、光影及現場聲控,都經過精心策劃及安排。基隆市政府把霍夫曼具療癒系的純真「黃色小鴨」當作「北京烤鴨」來轉,雖然說是要使各個角度的觀眾都可以看到黃色小鴨的正面,殊不知這樣作同時也讓觀眾看到霍夫曼不想讓人看到的「鴨屁股」;報時設計的聒噪,改變了「黃色小鴨」恬適優雅的特質,你說他怎麼會同意?這些違背霍夫曼設計理念的改變,沒有事前的溝通獲得同意,最後當然只好在距離正式亮相僅剩六天的時候,突然叫停。
創作者對於藝術作品的設計及巧思,必須予以尊重,不得任意更動。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任意將霍夫曼的「黃色小鴨」變成「北京烤鴨」團團轉,露出「鴨屁股」對著觀眾,還讓恬適優雅的「黃色小鴨」變成「聒噪鴨」,其實都已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會有民、刑事責任議題,不可不慎。
很多公共藝術品都會面臨「黃色小鴨」的相似問題,當藝術家為特定場域長期擺設而設計的裸女雕塑藝術品,被業主任意銷毀或移除到色情牛肉場或洗手間外,或是戶外擺設之藝術品隨著時間、風吹雨淋而變了形狀或顏色,如何讓這件藝術品不會脫離設計原意,誰應該負責讓它回復原狀,藝術家可以做甚麼要求,除了著作權法上的規定,業主及藝術家也都必須事先約定好,才能避免無謂的爭議。
「黃色小鴨」不只是「黃色小鴨」,它告訴我們藝術創作不是一件簡單容易的事,不可等閒視之,如今到處林立的公共藝術品,不是只要放置在那裡就好了,後續的諸多問題,業主事前事後都必須與藝術家充分溝通,才不會枉費城市設置公共藝術品提升人文水準的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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