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陳冠榮/參考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25日下午召開記者會,指出蘋果與電信業者簽署的經銷合約中,另訂有限制 iPhone 綁約價格等條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裁罰新台幣2,000萬,是全球首例的裁罰案件。
蘋果亞洲公司為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之子公司,主要負責蘋果產品在台灣之銷售。目前在台灣販售 iPhone 的主要通路為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等 3 家電信業者,與蘋果亞洲公司之間訂有經銷合約,而 iPhone 在台灣的銷售量占其全球銷量的 1%。
公平會指出,依合約之交易流程,產品的所有權在訂購、付款結清時即移轉給電信業者;而且保管、庫存 iPhone 等風險承擔也是由電信業者自行負責,蘋果與電信業者是為買斷關係。
然而依合約規定,3 家電信業者要在蘋果新機上市之前,將通信資費方案和綁約手機價格送交美商蘋果公司審核。公平會查證美商蘋果公司與電信業者的往來電子郵件,確實有要求電信業者調整綁約手機價格、手機補貼金額,以及新舊款綁約手機價格的價差,最終獲其審核同意等事證。
除此之外,蘋果亞洲公司與電信業者所簽訂的經銷合約,另訂定限制綁約手機價格等條款,包括要求購買 iPhone 之補貼和銷售條件不會比對手差、最低採購量,以及促銷廣告須經蘋果亞洲公司事前同意等等。
公平會認定上述事證剝奪了電信業者決定價格之自由,也限制了品牌之間的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違反自由決定價格約定之無效」,開罰蘋果新台幣2,000萬元罰鍰,並要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在今年 4 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有立委對此事要求公平會立案,公平會也開始對數家電信業者展開調查。然而不只是蘋果,其他手機大廠也與電信業者有類似的「合作默契」;再者,iPhone 在台灣已經開賣多年,蘋果為了維持品牌地位,對於昂貴的價格總是強硬,公平會又怎會在這個時間點進行裁罰?
在公平會作出裁罰之後,蘋果或 3 家電信業者還未對外表示意見。往後我們想透過電信業者續約、單機購買 iPhone 等蘋果產品,會不會受到影響呢?目前仍是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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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UDN數位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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